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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办法

西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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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150号 青海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 加强辐射环境安全管理,防治辐射污染,保障 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 同位素与 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电离辐射和电磁辐射 环境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三条 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 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辐射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行 政区域生态环 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机制,及时协调处理监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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