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等18部门关于修改《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6-09-10已保存的公开摘要。此页不是完整正文,附件尚未迁移。
各有关单位:
现决定对《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1.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删除“《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2.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本通知自2026年9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9月5日。《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细则》根据本通知作相应文字调整后,重新发布。
附件:修改后的《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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