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市监局 2026-01-08已保存的公开摘要。此页不是完整正文,附件尚未迁移。
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认监委、商务部 2003年第14号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务部联合制定了《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告。 二 ○○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国 “三绿工程”建设,促进绿色市场认证工作,建立确保食品安全的流通网络体系,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绿色市场,是指经认证机构按照有关绿色市场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认证 ,并允许使用绿色市场标牌(志)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 第三条 国家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副产品批发和零售的市场实施绿色市场认证。绿色市场认证坚持政府推动,查看公开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