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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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 MFGS—2026—009 梅市府〔2026〕12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 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 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化燃气锅炉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切实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决定对我市燃气锅炉全面执行广东省地方环境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执行范围及对象 (一)执行范围:梅州市全部行政区域。 查看公开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