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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改委关于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5-09-04T07:44:34.000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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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5年9月1日发布通知,旨在落实国家发改委新推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并过渡性地沿用本市原有规定《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总体原则规定自2025年9月1日起,本市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均需遵循国家新规定和本市办法,如两者不一致,则优先采用国家办法执行。 通知具体规定了需要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范围,包括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1000吨标准煤或年煤炭消费量超1000吨的新建或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于重点高能耗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达50万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50万吨以上的情况,必须报国家发改委审查,同时开展碳排放评价分析,并由市发改委报送相关材料。其他项目的本市审查权限维持原有办法不变。 此外,该通知强调节能报告的编制和审查过程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新办法要求执行,确保内容的深度和规范性。该安排旨在过渡期内指导相关部门和管委会有效实施节能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