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观源 Carbon Insight Origin资料政策新闻招标
← 返回列表

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审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

2025-09-05T07:02:16.000Z

已保存的公开摘要。此页不是完整正文,附件尚未迁移。

该办法核心在于建立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与碳排放评价协同管理机制。文件明确要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同步开展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将碳排放评价结果纳入节能审查意见,作为项目开工、验收及运营的重要依据。根据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或煤炭消费量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由国家、自治区、盟市、旗县四级节能审查机关分别负责,对低能耗项目及特定行业允许简化程序或豁免审查,但需填报节能声明表并承诺符合节能标准。 在实施程序上,建设单位需编制包含项目概况、能源消费结构、碳排放水平、节能降碳措施等内容的节能报告,审查机关通过委托评审、材料复核等流程在时限内出具意见。项目重大变动需重新审查,且审查意见有效期两年。监管方面强化属地责任,要求通过在线平台统一管理,投产前需验收节能措施落实情况,对违规行为设定了责令整改、撤销审查、信用惩戒等处罚措施,并将结果纳入节能降碳考核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