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关于印发《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6-08-12T09:48:35.000Z已保存的公开摘要。此页不是完整正文,附件尚未迁移。
《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由甘肃省发改委于2026年8月10日印发,2026年9月1日起试行2年。该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内取得节能审查意见或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求项目在投产前完成验收,分期建设项目需分期验收,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产。
办法明确验收权限:国家发改委审查的项目由省级部门验收,省、市级审查的项目由市级部门验收,县级审查项目验收权限由市级确定,告知承诺类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验收。验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且不得向企业收费,同时实行利益回避原则。
验收需项目单位提供基本资料、节能审查意见、置换方案落实证明、自查报告等要件,验收部门在收到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资料查验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存在重大变动未变更、用能工艺设备不符合政策要求、审查意见未落实等8类情形不得通过验收。同时各级部门按每年不低于20%比例抽查验收情况,对违规企业、第三方机构依法处罚并实施信用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