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市监局 2026-01-07已保存的公开摘要。此页不是完整正文,附件尚未迁移。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 2016 年 1 月 6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32 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和减少电器电子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促进电器电子行业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鼓励绿色消费,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电器电子产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一)电器电子产品,是指依靠电流或电磁场工作或者以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为目的,额定查看公开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