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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市监局 202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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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 2018 年 2 月 22 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统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8 年第 15 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五千吨及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单位。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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