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放射性废物豁免及解控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6-01-06已保存的公开摘要。此页不是完整正文,附件尚未迁移。
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浦东新区综合执法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本市核技术利用健康发展,规范指导核技术利用单位对符合要求的放射性废物实施豁免、解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废物分类》《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最小化》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修订《上海市放射性废物豁免及解控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放射性废物豁免及解控管理规定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依法依规处置本市核技术利用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促进本市核技术利用行业健康发展,指导核技术利用单位履行放射性废物最小化的主体责任,对符合要求的放射性废物规范化实施豁免、解控,降低环境辐射风险,根查看公开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