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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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 2001 年 9 月 18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 11 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专有权,促进我国集成电路技术的进步与创新,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的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条 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以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四条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与布图设计有关的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与布图设计有关的事务的,查看公开来源 ↗